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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枚比特幣被截胡?深入分析「太子集團」案件背後的監管困境
原文標題:《案例詳解|十二萬枚比特幣被截胡?Web3 律師深入分析「太子集團」案件背後的監管困境》
原文作者:加密沙律
原文來源:
轉載:火星財經
引言
在全球加密資產監管逐漸收緊的當下,一場橫跨柬埔寨和美、英的「鏈上追擊戰」,吸引了所有人的視線。2025 年 10 月,美國財政部與司法部聯手出擊,對柬埔寨太子集團(Prince Group)發起史上最大規模的加密金融執法行動,凍結高達十二萬枚比特幣。
這一案件震動的不僅是區塊鏈行業,也衝擊着我們對「金融主權」的傳統認知:當數字資產跨越國界、匿名流動時,主權國家如何在技術上追蹤、在法律上制裁、在執行上奪回主動權?當美國能夠以金融網路爲執法延伸觸角時,我們又該如何建立屬於自己的數字資產追贓與司法處置體系?
本文將從案件復盤、司法依據、技術漏洞與監管啓示四個層面,深入剖析「太子集團」案背後的法律邏輯與國際監管困境,並嘗試回答一個愈發緊迫的問題——在數字金融時代,誰真正掌握了執法的主權?
一、 案件復盤
首先,讓我們盡可能還原太子集團案件的具體案情,從而分析它的意義所在。
2025 年 10 月,美國財政部(OFAC)對「Prince Group 跨國犯罪組織」啓動了史上最大的單次司法打擊之一,制裁了 146 名成員。此後,美國司法部(DOJ)公布起訴:指控陳志組織、經營以強迫勞動園區爲基礎的「殺豬盤」(pig butchering)類加密投資詐騙,同時涉嫌電信詐騙與洗錢共謀。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司法部宣稱扣押逾 12.7 萬枚比特幣。
這些比特幣具體是怎麼被騙來的呢?其實很簡單,根據起訴書指出,陳志領導太子集團開展大規模的網路投資詐騙,誘騙受害者投資美元或加密貨幣,在表面的平台上顯示帳戶餘額或者顯示收益增長,但實際早已被轉走,並被集中匯入陳志控制的錢包。同時,太子集團在例如 LuBian Mining 的礦業公司投資或者租用真實的狂唱,並且從公開市場購買算力,讓外界以爲他們通過挖礦來獲取比特幣,使其擁有「合法生成」的外觀。
針對如此巨大規模的加密貨幣詐騙案,有消息稱,中國早在五年前就在北京成立了專案組調查此案,但可能因爲時間較爲久遠,我們沒有找到相關的官方信息或新聞,只能找到各家媒體的轉述,因此無法輕言真假。但是,美、英兩國是如何一下子控制了這麼大規模的比特幣,又是如何將自己的執法抓手延伸到了位於遙遠東方的柬埔寨呢?
起訴書中明確指出,太子集團的詐騙網路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受害者,其中一個地方性網路就在紐約的布魯克林區運作。受害者被誘騙將資金匯入位於布魯克林和皇後區的空殼公司帳戶又通過國際匯款或虛擬貨幣轉移流轉回太子集團及陳志所控制的帳戶中手中。也就是說,這部分帳戶在美國金融機構開設,又通過美國金融機構清算。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只要犯罪行爲的任何部分在美國發生或產生後果,即確立地域管轄。起訴書中也明確說明,由於涉案行爲與後果發生在該地區,因此本案屬美國東紐約區法院管轄。
在刑事層面,美國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資產沒收法》(18 U.S.C. §§ 981、982),對陳志控制的 127,271 枚比特幣等犯罪所得籤發扣押令。在金融制裁層面,美國財政部依據《愛國者法》第 311 條(31 U.S.C. § 5318A)將太子集團及其關聯金融網路認定爲「主要洗錢關注機構(Primary Money Laundering Concern)」,獲得立即凍結其與美國金融體系相關的帳戶和交易,加上結合《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22 U.S.C. § 2656),對於嚴重侵犯人權或重大腐敗的外國個人資產,可以實施全球資產凍結與交易禁令。
再結合《刑事訴訟規則》第 41 條和國際司法互助條約(MLAT)機制,美國得以通過區塊鏈托管節點、交易所及多邊合作順利執行扣押、通緝與資產處置措施。
對於比特幣的存儲,美國爲什麼能夠輕易凍結?除了美國背後強大的鏈上團隊外,加密沙律還聽到一種說法,來自一家知名區塊鏈取證與合規技術機構,Elliptic Blog,覺得非常有趣,可以和各位讀者分享:
2020 年底,一家名爲 LuBian Mining(沒錯,就是之前提到的那家)的礦業公司發生了嚴重的安全事件。簡而言之,就是打開比特幣保險櫃的私鑰的生成算法存在隨機數漏洞(也成爲「Milk Sad」),導致攻擊者能夠破解私鑰,從而轉走其礦池內的全部比特幣,據稱,數量正好爲 12.7 萬枚。直至 2024 年 6 月-7 月,這批比特幣出現了新活動,而這些新活動的錢包與太子集團網路和陳志控制的錢包均有重疊或合並。最終,2025 年美國司法部正式扣押。
毋庸置疑,在太子集團被凍結的十二萬枚比特幣中,有相當一部分來源於華人羣體的資金「貢獻」。然而,在當前的法律與技術格局下,我們幾乎無法從中追回屬於自身的利益。無論國家是否已展開調查或採取行動,「太子集團」案件都爲我們敲響了警鍾:在數字金融時代,金融主權不僅體現於貨幣發行,更體現在執法主權的有效行使。當跨國犯罪被揭露,我們必須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成熟的技術體系與堅決的執法能力,才能真正維護和追回本應屬於我們的資產。
二、結論
「太子集團」案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類似的案件。它深刻地提醒我們,當初的監管政策在達成既定目標的同時,也可能使我們在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博弈中,失去了部分未來的主動權。
面對數字資產這一不可回避的趨勢,我們必須在「嚴控風險」與「把握主權」之間找到新的平衡點。建立自主可控的數字資產司法處置體系,確保我國的法律尊嚴和執法能力能夠延伸到數字空間,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未來真正實現「依法追贓」,無論是將其沒收、充實國庫,還是按比例清算、返還受害人,從而完成執法的最終閉環,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